潔凈室工程在施工方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應由建設方主導負責,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主控項目和商定的其他項目的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潔凈室驗收應按工程驗收和使用驗收兩方面進行。工程驗收應按分項驗收、竣工驗收和性能驗收三階段進行。 17.2 分項驗收階段 17.2.1 在施工過程中,對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實行施工方負責的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分項驗收。監理方和建設方應參加。 17.2.2 本規范規定分項驗收的主控項目均為必須檢查驗收的項目。其他項目為一般項目,可隨時選擇檢驗,記錄在案。 17.2.3 分項驗收完成后應由施工方整理分項驗收文件歸檔。 17.2.4 分項驗收未通過時,不得開展新的...
潔凈室工程在施工方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應由建設方主導負責,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主控項目和商定的其他項目的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驗收。潔凈室驗收應按工程驗收和使用驗收兩方面進行。工程驗收應按分項驗收、竣工驗收和性能驗收三階段進行。
17.2 分項驗收階段
17.2.1 在施工過程中,對分部、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實行施工方負責的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分項驗收。監理方和建設方應參加。
17.2.2 本規范規定分項驗收的主控項目均為必須檢查驗收的項目。其他項目為一般項目,可隨時選擇檢驗,記錄在案。
17.2.3 分項驗收完成后應由施工方整理分項驗收文件歸檔。
17.2.4 分項驗收未通過時,不得開展新的分項、分部工程施工。
17.3 竣工驗收階段
17.3.1 竣工驗收階段應包括設計符合性確認、安裝確認和運行確認。參加人員應符合本規范第15章的有關規定。
17.3.2 竣工驗收應首先對工程的設計符合性進行確認,對本規范第15章中規定的相關設計施工文件是否完備進行檢查。然后對工程外觀進行檢查,著重檢查平面布局和建筑裝飾應符合設計要求,裝飾材料應符合相關標準的節能、環保要求,裝飾手法應滿足不積塵、不積菌、容易清潔的要求,各技術系統應符合設計和工藝要求。
17.3.3 設計符合性確認合格后,應進行空態條件下的安裝確認。對安裝質量的確認應首先對安裝的系統和設備進行下列各項外觀檢查:
1 各項系統施工安裝項目應無目測可見的缺陷、遺漏和非規范做法。
2 各種管道、設備等安裝的正確性、牢固性。
3 各種調節裝置的嚴密性、靈活性和操作方便。
4 各種穿越潔凈室墻壁和貼墻安裝的管道、裝置與墻體表面的密封性。
17.3.4 在系統和設備的外觀檢查后應進行單機試運轉檢查,并應確認運轉正常。其中風機的試運行時間不少于2h,不得反轉,其滑動軸承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
17.3.5 安裝確認后應進行空態或靜態條件下的運行確認,應進行帶冷(熱)源的系統正常聯合試運轉,并不應少于8h。系統中各項設備部件和自動控制環節聯動運轉應協調,動作正確,無異?,F象。
聯合試運轉的記錄應有施工方負責人簽名,運行確認應由建設方或監理方對聯合試運轉結果進行確認。
17.3.6 運行確認還應對有施工方專人簽名的調整測試報告是否合格進行確認,至少應調整測試以下項目:
1 通風機的轉數、風量及出口靜壓的檢測。
2 系統和各室風量的測定和平衡。
3 相通室(區域)間靜壓差的檢測調整。
4 自動調節系統聯動運轉、精密設定和調整。
5 溫、濕度的設定和調整。
6 全部高效過濾器安裝邊框及濾芯本體的掃描檢漏。
7 設計中規定的不同運行工況切換檢驗。
8 室內潔凈度級別。
17.3.7 運行確認時可對調整測試報告中的項目抽檢復核。
17.3.8 施工驗收全部完成后,應由施工方填寫竣工驗收單,向建設方提交工程施工驗收報告。
17.4 性能驗收階段
17.4.1 應通過對潔凈室綜合性能全面評定進行性能檢驗和性能確認,并應在性能確認合格后實現性能驗收。
17.4.2 綜合性能全面評定檢驗進行之前,應對被測環境和風系統再次全面徹底清潔,系統應已連續運行12h以上。
17.4.3 綜合性能檢驗應由建設方委托有工程質檢資質的第三方承擔,檢驗表16.2.1中的必測項目和選擇的非必測項目。檢驗儀表必須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按本規范的規定進行檢驗,最后提交的檢驗報告應符合本規范第16.1.5條的規定。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應在場配合、協調。
17.4.4 性能確認應審核綜合性能檢驗單位的資質、檢驗報告和檢驗結論。
17.4.5 綜合性能全面評定的必測項目中有1項不符合規范要求,或規范無要求時不符合設計要求,或不符合工藝特殊要求,而所有這些要求都是經過建設方和檢驗方協商同意并記入檢驗文件的,經過調整后重測符合要求時,應判為性能驗收通過;重測仍不符合要求時,則該項性能驗收應判為不通過。
17.4.6 選測項目不符合要求,而必測項目符合要求時,應不影響判斷性能驗收通過,但必須在性能驗收文件中對不符合要求的選測項目予以說明。
17.5 工程驗收
17.5.1 工程驗收應由建設方負責組織,由建設、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各方(項目)負責人參加,組成工程驗收組負責執行和確認。
17.5.2 工程驗收在完成施工驗收和性能驗收后,應由工程驗收組出具工程驗收報告。
17.5.3 工程驗收結論應分為不合格、合格兩類。對于有不達標項又不具備整改條件,或即使整改也難以符合要求的,宜判定為不合格;對于驗收項目均達標,或雖存在問題但經過整改后能予克服的,宜判定為合格。
17.6 使用驗收
17.6.1 當建設方要求進行潔凈室使用驗收時,應由建設方、施工方協商制定使用驗收方案,在“工藝全面運行,操作人員在場”的動態條件下由建設方組織進行。